【看見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】隱私權保護政策
【看見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】隱私權保護政策
壹、政策宗旨
看見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(以下稱「本公司」)為確保個人資料之蒐集、處理及利用符合《個人資料保護法》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,保障資料當事人之合法權益,並建構健全之資訊安全防護體系,特制定本政策,作為公司最高指導方針。其宗旨在於:
- 建立安全、可信賴之資訊服務架構。
- 確保業務營運合法性與持續性。
- 降低個人資料外洩及遭不當利用之風險。
- 維護本公司商譽與永續服務能力。
貳、管理目標
1. 確保所有涉個人資料之業務與行政作業符合「機密性、完整性、可用性」原則,並將資安事故風險降至最低。
2. 建立標準化個人資料保護作業程序,防止人為疏失與意外事件,強化全體人員(包含業務員及行政人員)之資安意識。
3. 建構防護機制,防止個人資料遭人為不當使用、駭客入侵、病毒感染或其他資安威脅。
參、適用範圍
本政策適用於本公司全體人員及委外人員於執行業務、行政作業或委外專案時涉及之個人資料蒐集、處理及利用行為,並涵蓋本公司網站之服務。
惟透過本公司網站連結至第三方網站後進行之活動,不在本政策適用範圍內,其個人資料保護事宜應依第三方之隱私權政策辦理,本公司不負連帶責任。
肆、個人資料之蒐集、處理與利用原則
1. 個人資料之蒐集應基於特定目的,且與該目的具正當合理關聯,並以適當、相關、不過度及合法公平之方式進行。
2. 除特定目的範圍內之利用外,僅在下列情形之一時,得為目的外利用:
(1) 法律明文規定。
(2) 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。
(3) 免除當事人生命、身體、自由或財產上之危險。
(4) 防止他人權益重大危害。
(5) 公務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基於公共利益進行統計或研究,且資料處理後無從識別特定當事人。
(6) 經當事人書面同意。
(7) 有利於當事人權益。
伍、個人資料保護措施
1. 設置個人資料保護專責組織,明定人員職責並建立管理制度。
2. 定期進行風險評估並採取適當安全維護措施,以符合法令及良善管理原則。
3. 除當事人同意或符合法定例外情形外,個人資料應嚴格保密,例外情形包括:
(1) 司法、監察或警政機關因偵查犯罪或調查所需。
(2) 主管機關執行金融檢查所需。
(3) 政府機關具正當理由之執法行為。
(4) 公眾生命安全相關機構之緊急救助需求。
4. 存取權限應遵循「最小權限原則」,並實施權責區隔及獨立審查機制。
5. 蒐集目的消失或保存期限屆滿時,除依法或經書面同意外,應刪除、停止處理或利用。
6. 每年辦理個人資料保護教育訓練,提升全員資安意識。
7. 發生個資事件時,應立即啟動緊急應變程序,依法通報並依內部規章懲處。
陸、當事人權利行使
依《個人資料保護法》規定,當事人得就其個人資料行使以下權利:
1. 查詢或請求閱覽。
2. 請求製給複製本。
3. 請求補充或更正。
4. 請求停止蒐集、處理或利用。
5. 請求刪除。
若行使前述權利將影響本公司履行法定職務或業務必要性者,本公司得依法拒絕。
柒、資訊安全防護機制
本公司建立以下防護措施:
1. 設置防火牆系統以防範非法入侵及未授權存取。
2. 建立資安事件監控、通報與應變處理機制。
3. 定期執行資料備份作業。
4. 不定期進行系統弱點掃描及漏洞修補。
捌、使用者條款
1. 使用者義務
使用者不得以任何非法目的或方式使用本公司網站服務,並應遵守中華民國相關法令及國際網路使用慣例。非中華民國地區使用者,亦須遵守其所屬國家或地區法律。任何侵害他人權益或違反法律、危害本公司資訊安全之行為,本公司將依法追究責任。
2. 自我保護措施
使用者應妥善保管帳號及密碼,避免提供予他人;使用完畢後應確實登出,以防止個人資料被未授權存取。
玖、聯絡窗口
本公司設置個人資料保護聯絡窗口,受理申訴與諮詢:
電子信箱:distr@bib.com.tw
拾、政策修訂
本公司因法令變更、主管機關要求或科技進步,得隨時修訂本政策並公告於公司網站(https://www.bib.com.tw/),使用者得隨時查閱,以保障您的權益。
拾壹、法規依據
1. 個人資料保護法
2. 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
3.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指定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辦法
2025年10月17日修訂1.1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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